汽車車身廣告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一)
汽車車身廣告,是指利用汽車車體釆取噴涂、繪制、粘貼及懸掛等形式設立廣告,屬于戶外廣告的一種,存在將車身顏色改變、遮擋引擎蓋、后備箱或者擋風玻璃等行為,可能影響行車。鑒此,關于汽車車身廣告設置的規范要求或依據,目前主要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廣告法》。
1.機動車登記規定
2012年9月12日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第五十六條第(二)(五)款規定,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駕駛的,或改變車身顏色未按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國家公安部(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6.9 款“...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于關閉狀態”、11.5.7款“前風窗玻璃駕駛人視區部位及駕駛人駕駛時用于觀察外后視鏡的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百分之70。所有車窗玻璃不應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等規定,汽車車身廣告的設置須符合機動車運行的各項技術要求。